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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晓飞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2458号被执行人:���晓飞(曾用名黄子龙),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黄晓飞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晓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184执2458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柳秋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