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晓飞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2458号被执行人:���晓飞(曾用名黄子龙),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黄晓飞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晓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184执2458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柳秋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