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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郭溪盛和鞋底加工场、温州东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郭溪盛和鞋底加工场,温州东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瓯海郭溪盛和鞋底加工场,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浦北村浦仙路***号。经营者:陈其续,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东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振兴街38号(2-3楼)。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温州市瓯海郭溪盛和鞋底加工场因与被上诉人温州东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4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5月9日向上诉人温州市瓯海郭溪盛和鞋底加工场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1625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温州市瓯海郭溪盛和鞋底加工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瓯海郭溪盛和鞋底加工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4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谢 斌审 判 员 易景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X X代书记员 沈敏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