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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4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冬冬与郑旭、张钰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冬冬,郑旭,张钰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059号申请人:赵冬冬,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请人:郑旭,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请人:张钰淼,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赵冬冬与被告郑旭、张钰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城中南路西侧万阁花园6号楼的产权证为临房字第××号的房产。案外人范中文自愿为申请人赵冬冬财产保全提供房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旭、张钰淼的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城中南路西侧万阁花园6号楼的产权证为临房字第××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案外人范中文名下的临房字第××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郑旭、张钰淼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文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