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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确山县竹沟镇人民政府与程国红、程国民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确山县竹沟镇人民政府,程国红,程国民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3051号原告确山县竹沟镇人民政府。地址:确山县竹沟镇竹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821697343387P。负责人张宏艺,任该镇镇长。男,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程国红,男,汉族,1958年2月5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程国民,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韩辉,系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确山县竹沟镇人民政府诉被告程国红、程国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确山县竹沟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其理由是事实证据部分需要再查明。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确山县竹沟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文举人民陪审员  荆永峰人民陪审员  赵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