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刑更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刑更136号罪犯王玉,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区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9月26日以(2000)呼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没有上诉,本院依法报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于2001年5月21日作出(2001)内刑核字第72号刑事裁定,核准本院(2000)呼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6月1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执行过程中,2003年9月25日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自2003年9月25日起)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1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8年1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0年1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3年10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5年2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服刑期间共减刑6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截止2017年6月16日,剩余刑期三年三个月零八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区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王玉在2014-2017年度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玉在2014-2017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14至2017年共获狱政记功奖励五次。以上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计分考核表、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2015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2016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证明、贫困证明、消费情况说明、商品明细、内蒙古自治区××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予以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玉在2014-2017年度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政人民陪审员 崔振海人民陪审员 赵忠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