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36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娄辉东与被申请人徐忠升、陈秀琴、郭建军、杨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辉东,徐忠升,陈秀琴,郭建军,杨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668-1号申请人:娄辉东,男,1965年6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徐忠升,男,1964年7月17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陈秀琴,女,1964年12月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郭建军,男,1965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杨吉英,女,1974年8月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娄辉东与被申请人徐忠升、陈秀琴、郭建军、杨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娄辉东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忠升所有的鲁FU****号轿车一辆(保全标的额6万元)、被申请人陈秀琴所有的鲁Y9****号轿车一辆(保全标的额8万元)、被申请人杨吉英所有的鲁F6****号轿车一辆(保全标的额10万元)和鲁FJ****号轿车一辆(保全标的额6万元);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忠升、陈秀琴、郭建军、杨吉英的银行账户存款27万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57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娄辉东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忠升所有的鲁FU****号轿车一辆(保全标的额6万元)、被申请人陈秀琴所有的鲁Y9****号轿车一辆(保全标的额8万元)、被申请人杨吉英所有的鲁F6****号轿车一辆(保全标的额10万元)和鲁FJ****号轿车一辆(保全标的额6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赠与、出租、隐藏,分别由被申请人徐忠升、陈秀琴、杨吉英保管。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徐忠升、陈秀琴、郭建军、杨吉英的银行账户存款27万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申请人娄辉东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