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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6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付和安与曹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和安,曹华,陈萍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6民初1051号原告:付和安,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被告:曹华,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第三人:陈萍萍,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本院受理原告付和安与被告曹华、第三人陈萍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所涉房产万聚凯旋城小区1栋2单元8层804号房位于邯郸市××山区东环××号。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房屋的物权变动,属于不动产纠纷,故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俊英人民陪审员  刘 宁人民陪审员  赵彭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