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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1执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沙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沙金龙,杨美芳,罗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1执13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主要负责人:刘红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新建,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沙金龙,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杨美芳,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罗美珍,女,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1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沙金龙银行存款人民币99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璐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