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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通化县粮食流通管理中心与杨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县粮食流通管理中心,杨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民初300号原告:通化县粮食流通管理中心,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快大茂镇长征路698号。法定代表人:肖永贵,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姜凤,吉林方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帆,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姜俊伟,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通化县粮食流通管理中心诉杨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通化县粮食流通管理中心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县粮食流通管理中心因需重新收据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化县粮食流通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0,154元,减半收取计5077元,由原告通化县粮食流通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