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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朱烨与姚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烨,姚佳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5312号原告:朱烨,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姚佳慧,女,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朱烨与被告姚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佳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所借人民币15000元,支付从2015年5月19日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6月18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归还。被告姚佳慧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9日,姚佳慧向朱烨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确认借款金额为15000元,期限自2015年5月19日至2015年6月18日止。若逾期,借款人承诺自借期开始按每天支付四倍同期贷款利息作为补偿。同日,朱烨通过其招商银行卡向姚佳慧转账交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姚佳慧仅通过微信支付朱烨200元,其余款项未能按约归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银行卡明细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姚佳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当庭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负。姚佳慧向朱烨借款1500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债务应当清偿,姚佳慧应对所欠借款14800承担违约责任并作继续履行。因借贷双方约定了逾期利息,且该利率标准不高于法定上限,故对原告请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佳慧归还原告朱烨借款人民币1480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自2015年5月1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62×××6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朱烨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0元,由原告朱烨负担10元,由被告姚佳慧负担15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姚佳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蒋君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雪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