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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秀霞诉被告王德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秀霞,王德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945号原告:宋秀霞,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林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林(系宋秀霞丈夫),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林甸县。被告:王德君,男,48岁,汉族,住林甸县。原告宋秀霞与被告王德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宋秀霞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秀霞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秀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宋秀霞负担。审判员  李百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宏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