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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28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蔡艳辉与降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艳辉,降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872号之二申请人:蔡艳辉,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讴阳,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降俐,女,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蔡艳辉与降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蔡艳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降俐与案外人毛煜共同所有的位于锦江区XXXX号(建筑面积:128.55平方米,权XXXXX)的房屋一套进行保全,保全限额5000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为保全申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蔡艳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降俐与案外人毛煜共同所有的位于锦江区XXXXX号(建筑面积:128.55平方米,权XXXXX)的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保全限额50000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强浩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