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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迁西县兴城镇前铺村村民委员会、田立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迁西县兴城镇前铺村村民委员会,田立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5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迁西县兴城镇前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迁西县兴城镇前铺村。法定代表人:李兆龙,该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立新,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迁西县,现住迁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海,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迁西县兴城镇前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铺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田立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2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前铺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1、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前,法官以该证据不能证明再审申请人的主张为由不予接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该证据足以证明再审申请人的主张,并影响到本案事实的认定,一审法院没有理由不接收。2、二审庭审后,再审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提交的四份证据公章与真实公章不符,遂向二审法院提交公章真实性鉴定申请书,法官没有接收,更未对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二、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被申请人提交的《完工证》与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符。2、依据《筑路协议》,被申请人未在约定的日期内竣工,其工程亦存在质量问题,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请求:1、依法撤销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民初字第3394号民事判决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2715号民事判决;2、依法判决再审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程款45326.48元,重新返工不合格路面积约9500平方米。田立新提交答辩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前铺村委会申请再审称,其在一审庭审前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一审法院未接受,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二审法院已进行了审理认定。前铺村委会提出其提交鉴定申请,二审法院未接受,没有证据支持。且前铺村委会在二审审理中,已当庭表示对补充协议、完工证上加盖的该村委会公章没有异议,庭审结束后,前铺村委会再提出鉴定申请,理据不足,二审法院未进行鉴定,并无不当。前铺村委会提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前铺村委会出具的完工证有时任村委会主任李印宽等签名,并加盖有村委会印章,一、二审法院依据涉案协议、完工证等证据,判令前铺村委会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前铺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迁西县兴城镇前铺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振杰审判员  宋 菁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祁立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