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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宫巍与徐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巍,徐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168号申请执行人:宫巍,女,197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徐海涛,女,197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宫巍与被执行人徐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53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0元、邮寄费48元、公告费373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徐海涛名下的雷克萨斯牌轻型客车一辆,执行回款372000.00元,剩余158000元,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