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409李百森与赵凤山、太仓市璜泾镇鹿河富友木材加工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百森,赵凤山,太仓市璜泾镇鹿河富友木材加工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409号原告:李百森,男,199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培浩,太仓市浮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金龙,太仓市浮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凤山,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太仓市璜泾镇鹿河富友木材加工厂,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鹿河新明村(华大国际木业内)。经营者:李磊,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晚元,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百森与被告赵凤山、太仓市璜泾镇鹿河富友木材加工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李百森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百森撤诉。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李百森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舒金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