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5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永强诉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福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福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5执5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强,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英利。被执行人:王福信,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永强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福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黑0705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福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705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诗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