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民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江南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与商南县峻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南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商南县峻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民终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南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秀区金州路23号。法定代表人范天印,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勇、夏莹,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南县峻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南县城关镇五里牌村。法定代表人杨新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全,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虎,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区北三街一号。法定代表人张贤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晓良,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诚,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南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南县峻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实体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商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746元,退回江南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审 判 长 尤永刚审 判 员 卢洛军代理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宁 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