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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艳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艳平,张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300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被执行人高艳平,女,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张爱国,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新的线索可重新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9**执3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