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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高要市金利镇玉辉金属制品厂与鹤山市址山镇田丰五金卫浴厂、邝悦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要市金利镇玉辉金属制品厂,鹤山市址山镇田丰五金卫浴厂,邝悦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31-3号申请执行人:高要市金利镇玉辉金属制品厂,地址:广东省高要市。经营者谭伟潮,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鹤山市址山镇田丰五金卫浴厂,地址:广东省鹤山市。经营者:邝悦崇,住广东省开平市。被执行人邝悦崇,住广东省开平市。本院在执行高要市金利镇玉辉金属制品厂与鹤山市址山镇田丰五金卫浴厂、邝悦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民终2531号民事裁定书以及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鹤山市址山镇田丰五金卫浴厂、邝悦崇应于2016年12月2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高要市金利镇玉辉金属制品厂支付货款402482.6元及利息(以本金402482.6元从2016年1月25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69元。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高要市金利镇玉辉金属制品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以(2017)粤0784执31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有关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除除查到被执行人邝悦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元并已扣划转给申请人及查封了权属被执行人邝悦崇的粤J×××××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粤J×××××小型轿车一辆及位于××产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鹤山市址山镇田丰五金卫浴厂、邝悦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后,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因本院通知被执行人限期交出车辆后,被执行人至今未交付,且本院暂时无法找到其车辆,对查封其位于××的产权,因该产权已抵押给鹤山市农村作用合作联社址山信用社而被查封的财产暂未能进入处置程序,待被查控的财产处置条件成熟时继续执行。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查控的财产暂未能处理,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辉荣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泽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