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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海城支公司、陈耀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海城支公司,陈耀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海城支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广东路西侧、西南大道北侧交汇处好家园B栋7号二层商铺。负责人:梁子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鹏,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耀祥,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海城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耀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5民终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王礼兴审判员 罗远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于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