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2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秋明与盂县秀水镇贺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秋明,盂县秀水镇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22民初478号原告孙秋明,男,1963年9月30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盂县秀水镇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宪明,男,村委会主任。原告孙秋明诉被告盂县秀水镇贺村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秋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盂县秀水镇贺村村委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2001年7月13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任贺村村委委员职务,每年工资500元,村委会欠原告这段时间工资1998元。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原告任贺村村委会副主任职务,每年工资3000元,村委会欠原告这段时间工资9000元。以上所欠工资共计10998元。���告贺村村委会经历了数次换届,但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工资。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被告盂县贺村村委会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孙秋明在2001年7月13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任被告盂县贺村村委委员职务,每年工资500元,村委会欠原告这段时间工资1998元。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原告孙秋明任贺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每年工资3000元,村委会欠原告这段时间工资9000元。以上被告共欠原告工资10998元。期间被告贺村村委会经历了几次换届,但均没有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上列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人贺生林,曹喜祥的证明材料以及原告提供的当选证、村委会财务明细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孙秋明当选为被告盂县秀水镇贺村村委会委员及村委会副主任后,与被告贺村村委会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孙秋明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在任职期内提供了劳务,完成相应的劳动任务,被告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被告至今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盂县秀水镇贺村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秋明劳动报酬10998元。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雪琴人民陪审员 罗一锋人民陪审员 梁 丽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文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