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单长军、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长军,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0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12135W。被执行人单长军,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李霞,女,1989年9月1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单长军、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门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磨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单长军、李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单长军、李霞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单长军无银行存款,李霞银行存款已被本院扣划,再无存款和其他财产;单长军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住房一栋,但短期内无法启动司法拍卖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单长军、李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