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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5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松原市龙兴物业有限公司与刘继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龙兴物业有限公司,刘继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5451号原告:松原市龙兴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喜武,经理。地址:前郭县哈萨尔路书香苑小区。被告:刘继山,男,1977年7月1日生,汉族,医生,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松原市龙兴物业有限公司诉刘继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松原市龙兴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松原市龙兴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刘继山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松原市龙兴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刘继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元,由松原市龙兴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翠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