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第1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元玲与被执行人张立伟、孙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元玲,张立伟,孙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第1304-1号申请执行人:齐元玲,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立伟,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孙梅,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元玲与被执行人张立伟、孙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梅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47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福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