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如海与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如海,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24行初23号原告周如海,男,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霍海涛,主任。原告周如海诉被告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受理,2017年6月15日原告以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如海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如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如海负担。审判长 左耀新审判员 杨艳君审判员 李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员范闪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