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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如海与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如海,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24行初23号原告周如海,男,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霍海涛,主任。原告周如海诉被告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受理,2017年6月15日原告以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如海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如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如海负担。审判长  左耀新审判员  杨艳君审判员  李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员范闪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