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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市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凤云、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云,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邯市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张凤云,男,汉族,住所:邯郸市。被执行人: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邯山区东环南大街259号101室。法定代表人:陈树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凤云与被执行人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邯郸市诚信公证处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邯诚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凤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全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