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2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叶盛建与张苗苗、刘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盛建,张苗苗,刘世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1720号原告:叶盛建,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乘勇,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苗苗,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刘世强,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叶盛建与被告张苗苗、刘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叶盛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盛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盛建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叶盛建负担。审 判 长 占建平审 判 员 徐燕玲人民陪审员 姚紫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晓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