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旬邑县清塬煤矿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旬邑县某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8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8年2月8日生,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街,个体户。被执行人:旬邑县某某煤矿。住所地:旬邑县某某镇后某某村沟内。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系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旬邑县某某煤矿(2017)陕0429执48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5)旬邑民初字第0097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剩余义务,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剩余9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5)旬邑民初字第00974好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4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库浩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