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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利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宜兴埠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宜兴埠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540号原告:刘利,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城市。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津塘路**号增*号。法定代表人:宋琦。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宜兴埠购物广场,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白路与均胜路交口。负责人:杨永银。原告刘利与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宜兴埠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利负担。审判员  杨玉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智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