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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梁冬梅、阮城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冬梅,阮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473号被执行人梁冬梅。被执行人阮城。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梁冬梅、阮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梁冬梅、阮城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同意终本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雄章审判长 :韦���亮审判员 : 覃 作 信审判员 : 黄 雄 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 冯 沛 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