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志文、仇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文,仇晓明,李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219号申请人:孙志文,男,汉族,1979年9月20日生,住宁津县。被申请人:仇晓明,女,汉族,1986年7月7日出生,住宁津县。被申请人:李承林,男,汉族,1987年2月7日出生,住宁津县。申请人孙志文诉被申请人仇晓明、李承林民间借贷纠一案,申请人孙志文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仇晓明、李承林在宁津县建设银行账户中的5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李洪升以鲁N×××××号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申请人孙志文担保人李洪升所有的鲁N×××××号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损坏、抵押等。查封期间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孙志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福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尚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