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3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冯家馨与张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家馨,张国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112号原告:冯家馨,男,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江源镇马号东村。被告:张国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冯家馨与被告张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冯家馨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家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家馨撤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冯家馨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百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