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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终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顾祥林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祥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409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祥林,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户籍地江苏省盱眙县。被告人顾祥林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祥林犯盗窃罪一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后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苏0114刑初1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顾祥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3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顾祥林至本市雨花台区凤翔山庄二区18号被害人勾某的别墅家中院内,窃得被害人勾某新日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10元。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顾祥林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原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祥林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顾祥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顾祥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顾祥林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顾祥林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顾祥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顾祥林在本院二审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经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祥林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上诉人顾祥林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顾祥林的罪行及累犯、坦白等相关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法定刑幅度之内,且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张松涛审判员  汪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广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