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民终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姚积初与刘庆凤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积初,刘庆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终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积初,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街道办事处职工,住西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凤,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70年9月8日出生,住西宁市。上诉人姚积初因与被上诉人刘庆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5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积初于2017年2月6日以本案所涉不动产买卖契约系刘庆凤与赵一力恶意串通后签订、以明显低于市场均价的价格进行交易、未经姚积初同意私自过户为主要理由,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刘庆凤与赵一力签订的《西宁市房屋买卖契约》无效,该院以(2017)青0105民初363号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事实审理结果必须以(2017)青0105民初363号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2017)青0105民初363号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有林审 判 员 左志萍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保昕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