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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执恢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自祥与吴九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自祥,吴九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吴自祥,男,苗族,1972年5月9日出生,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湖南省。被执行人吴九斤,男,苗族,1972年9月2日出生,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湖南省吉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自祥与吴九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自祥于2017年6月15日撤回执行申请,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3101执恢2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