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执恢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自祥与吴九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自祥,吴九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吴自祥,男,苗族,1972年5月9日出生,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湖南省。被执行人吴九斤,男,苗族,1972年9月2日出生,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湖南省吉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自祥与吴九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自祥于2017年6月15日撤回执行申请,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3101执恢2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