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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邢思权与戈美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思权,戈美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311号申请执行人邢思权,男,汉族,1961年2月2日生,住江苏省睢宁县。被执行人戈美亚,女,汉族,1964年10月7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邢思权与戈美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出的(2016)苏0581民初7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戈美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邢思权货款人民币5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38元,由戈美亚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一处位于常熟市何市镇新河弄14号房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该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另查,该房产已被另案首封,本案无处置权。2017年6月2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戈美亚给付邢思权人民币59638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履行1万元,2018年1月1日前履行1万元,2018年7月1日前履行2万元,2019年1月1日前履行19638元,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二、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三、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四、本案执行费人民币795元由戈美亚负担,于2017年6月20日前履行;五、本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因本案分期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一次性履行能力,经和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81民初7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允枫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群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