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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梅珍、费世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梅珍,费世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281号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穆王西路尚城公馆3幢尚城公馆会所,组织机构代码76523439-4。法定代表人:蔡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雯,该公司员工。被告:胡梅珍,女,1971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费世明,男,1968年11月10日,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梅珍、费世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梅珍、费世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阚晓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