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曾纪米与唐圣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纪米,唐圣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81民初522号原告:曾纪米,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立新,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曾纪米的表侄。被告:唐圣君,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曾纪米与被告唐圣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戴文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黎祜贵、人民陪审员汤乐梅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纪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圣君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唐圣君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纪米向本院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唐圣君偿还其借款本金15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唐圣君支付其借款利息81000元(按月利率2%,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原告曾纪米主张的事实与理由:被告唐圣君分二次向原告曾纪米借款共计15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以被告唐圣君在武冈展辉医院的净水工程款作抵押。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曾纪米催收,被告唐圣君至今未还。被告唐圣君没有答辩。原告曾纪米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借条原件二份,欲证实被告唐圣君分别于2014年11月13日向原告曾纪米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于2014年12月4日原告曾纪米借款50000元,两笔借款被告唐圣君圴以其在武冈展辉医院的净水工程款作抵押;2.代理人对段刚石的调查记录,欲证实被告唐圣君分二次向原告曾纪米借款共计150000元,两笔借款被告唐圣君圴以其在武冈展辉医院的净水工程款作抵押,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此后经原告曾纪米催收未果;3.委托书一份(复印件),欲证实被告唐圣君委托段刚石为其收取在武冈展辉医院的净水工程款。被告唐圣君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也没有对原告曾纪米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曾纪米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系原件,且与证据2相互印证,本院均予釆信,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证据3,因与本案无关联,故本院不作认定。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庭审,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唐圣君承包工程缺乏资金,通过段刚石介绍与原告曾纪米相识。2014年11月13日,被告唐圣君向原告曾纪米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同年12月4日,被告唐圣君再次向原告曾纪米借款50000元。上述两笔借款被告唐圣君均向原告曾纪米出具借条,被告唐圣君在借条上载明以其在武冈展辉医院的净水工程款作抵押,同时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利息。原告曾纪米在给付借款时,被告唐圣君按月利率3%支付原告曾纪米两笔借款一个月的利息共计4500元。此后经原告曾纪米催收未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纪米増加了要求被告唐圣君偿还其借款利息至还清为止的诉讼请求。原告曾纪米两笔借款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6月13日止的利息总计为89300元(已剔减一个月的借款期限不计算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曾纪米借款给被告唐圣君,被告唐圣君应当约定或经原告曾纪米催收后偿还借款,故对原告曾纪米要求被告唐圣君偿还其借款本金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曾纪米要求被告唐圣君按月利率2%支付其借款利息至还清为止,符合相关规定,故对原告曾纪米该项请求,本院亦予支持。被告唐圣君已支付的利息,应当剔减一个月的借款期限不计算利息。被告唐圣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圣君偿还原告曾纪米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89300元,本息共计239300元(利息算至2017年6月13日,此后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至还清为止),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唐圣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文国人民陪审员 黎祜贵人民陪审员 汤乐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顾溶丽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