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山东利津舜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三和油脂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利津舜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三和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财保20号申请人:山东利津舜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津二路中段银座花园西南角沿街房(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12875367T法定代表人:赵伟,董事长。被申请人:东营三和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经济开发区(津六路以西宫家干渠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6745400543法定代表人:巴占文,经理。申请人山东利津舜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东营三和油脂有限公司在利津经济开发区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东营三和油脂有限公司在利津经济开发区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利津舜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建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丙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