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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执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东海、欧远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东海,欧远生,金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1406号申请执行人:梁东海,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欧远生,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金春燕,女,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东海与被执行人欧远生、金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欧远生、金春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锦祎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