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5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乐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熊群深圳市曼哈商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乐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熊群,深圳市曼哈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5231号申请人:深圳市乐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世俊,该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元,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坚,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熊群被申请人:深圳市曼哈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秀珍。申请人深圳市乐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熊群、深圳市曼哈商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乐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熊群、深圳市曼哈商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892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深圳市乐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373939)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熊群、深圳市曼哈商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892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泰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洵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