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罡与李承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罡,李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855号申请执行人:李罡,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承龙,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李罡与李承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承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颍上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6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承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承龙在颍上县下元社区有房屋拆迁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承龙在颍上县下元社区的房屋拆迁款收入230000元提取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军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