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良保、李光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保,李光国,刘桂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陈良保。被执行人:李光国。被执行人:刘桂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李光国,刘桂姐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彦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