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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12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巢湖大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唯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林海建材有限公司、肖峰、杨蕾、肖峰、肖大启、胡桂兰、王命香、肖大才、费维清、段丽、肖大贵、肖冰担保追偿权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巢湖大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唯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林海建材有限公司,肖峰,杨蕾,肖大启,胡桂兰,王命香,肖大才,费维清,段丽,肖大贵,肖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2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开发区。被执行人: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拓皋镇。被执行人:巢湖大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拓皋镇。被执行人: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被执行人:合肥唯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被执行人:安徽林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界首路。被执行人:肖峰,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被执行人:杨蕾,女,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被执行人:肖峰,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被执行人:肖大启,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被执行人:胡桂兰,女,196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被执行人:王命香,女,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被执行人:肖大才,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被执行人:费维清,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长江西路。被执行人:段丽,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被执行人:肖大贵,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被执行人:肖冰,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本院作出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143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肖冰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颖河路以北香江生态丽景的房产。现因该房产已经被本院(2015)包执字第03345号执行案件处置完毕,该案申请执行人系该房产抵押权人,故本案对该房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肖冰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颖河路以北香江生态丽景的房产的查封。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汪民军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