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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建琦与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琦,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689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琦,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被执行人:刘伟,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王爷府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建琦申请执行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但未找见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新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