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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隗某与蔡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隗某,蔡某,陈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481号原告隗某,女,193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穆某(系隗某之子),男,195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蔡某,女,54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第三人陈某,男,33岁,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隗某与被告蔡某、第三人陈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隗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隗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隗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