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高富廷、高素英、高健与罗万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富廷,高素英,高健,罗万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552号申请执行人:高富廷,男,193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执行人:高素英,男,193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执行人:高健,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罗万会,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47岁,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执行高富廷、高素英、高健与罗万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双流民初字第4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70000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万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便处置,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