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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沈阳中冶西湖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名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沈阳中冶西湖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名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2295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姚某,系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中冶西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辽宁名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沈阳中冶西湖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名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0元。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