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沈阳中冶西湖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名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沈阳中冶西湖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名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2295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姚某,系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中冶西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辽宁名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沈阳中冶西湖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名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0元。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