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9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屈琴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屈琴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初9873号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金渝大道留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15625152。法定代表人:杨文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启碧,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屈琴琴,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物业公司)诉被告屈琴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文臣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利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启碧,被告屈琴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保利物业公司诉称:被告系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杨路83号保利港湾国际6栋1501号房屋的业主。原告系该小区的物管业服务单位,向包括被告在内的小区业主提供了物管服务。但被告未缴纳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物管费、公摊水电费。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管费5478.9元、公摊水电费169.92元、违约金82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屈琴琴辩称:其对原告诉称的物业服务费以及公摊水电费没有异议,但违约金不予认可。另,其陈述家中漏水以及原告未对公共收益进行公示,故,被告才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经审理查明:被告系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杨路83号保利港湾国际6栋1501号房屋的业主。原告保利物业公司系被告物业所在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单位。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照片若干、投诉处理记录、《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装修申请表》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物业服务关系以及被告未缴纳物业服务费、公摊费的情况没有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在小区为居住单位的集中性居住模式中,包括公共区域管理、楼栋管网维护在内的物业服务是全体小区业主正常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条件。物业服务费用是小区正常运行的物质基础,具有明显外部性,与全体业主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小区生活中,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产生矛盾,双方应该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妥善理性维权,积极表达诉请,促进矛盾化解。故,经物业服务企业合理期限催告后,业主仍然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针对被告陈述的原告未公示小区楼栋广告费等公益性事业收费问题,可由相应诉权主体向法院另案起诉处理。综上,原告保利物业公司在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期间向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物业服务费用5478.9元。关于违约金的请求,关于违约金的请求,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后,被告应当按月支付物业服务费,但是被告未支付,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本院酌情确认为50元。针对原告主张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的公摊水电费169.92元,其未举证予以证据,鉴于该费用产生的客观性,被告又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屈琴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478.9元、公摊水电费169.92元、违约金50元,共计5698.82元;二、驳回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屈琴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杨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