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6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二有与被告陈贵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二有,陈贵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6民初209号原告:赵二有,男,汉族,山西省左云县人,现住左云县云兴镇。被告:陈贵有,男,出生年月日不详,山西省左云县云兴镇人,现住左云县云兴镇。原告赵二有与被告陈贵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赵二有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二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二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二有负担。审 判 长 郑守军审 判 员 佘 霞人民陪审员 张凤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瑞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