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26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二有与被告陈贵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二有,陈贵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6民初209号原告:赵二有,男,汉族,山西省左云县人,现住左云县云兴镇。被告:陈贵有,男,出生年月日不详,山西省左云县云兴镇人,现住左云县云兴镇。原告赵二有与被告陈贵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赵二有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二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二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二有负担。审 判 长  郑守军审 判 员  佘 霞人民陪审员  张凤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瑞芳 来自